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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2013〕177号

发布时间: 2015-01-14 09:54:31 发布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附件:《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2013年12月31日       

 

 

 

 

 

 

 

附 件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备案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包括:
    1. 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企业发包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
    (三)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备案管理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合同当事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实施监督的行为。

    第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经发现或通过举报投诉证实,合同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情形的,备案管理实施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和依法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备案监督管理,具体实施由招投标监督机构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明确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向受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与《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项目数据库建立链接,实行省、市、县(市)三级对合同备案数据管理,业务协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合同结算备案情况。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争议,应以备案的合同为准。备案合同虚假的,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工程承包范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

 

第二章  合同备案要求

 

    第十二条  使用合同文本的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专业工程分包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当事人使用前款所列合同文本,均视为合同当事人双方共同意愿的真实表述,不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

    (三)合同当事人要遵循前款所列合同文本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作为编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要求:
    (一)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 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2. 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项目经理。
    3. 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风险内容、范围的价款调整方法;
    (7)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金额、支付要求、使用规定;
    (10)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4.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5. 专业工程分包的约定: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需进行分包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内容、要求等事项。
    6. 保险与担保。
    (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分包合同的签订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参照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
    2. 总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承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人对专业工程的分包,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

    3. 发包人可依法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人施工,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内容以专业工程的名义肢解发包给专业承包人。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核要点:

    1. 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2. 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全部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

    3.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工程肢解发包;对于双方同意的分包工程合同中是否约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企业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4. 应当实行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5. 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压级压价(工程预算是否按规定经造价部门签章);

    6.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料是否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

    7. 安全文明措施费的落实证明文件等材料是否按规定提交;

    8. 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9.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合同网上备案办理

 

    第十五条  合同网上备案程序和时限:

    (一)承包人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http://www.hngcjs.net),通过企业端口登陆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下载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施工合同草案;发包方、承包方确认正式施工合同后上传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同时上传中标通知书扫描件,不经招标方式发包的工程,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核准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完毕,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形码的备案合同。
    (二)合同备案后,合同当事人如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的,应在补充、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承包人企业端口上传合同变更事项,原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变更备案合同。

    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时,合同当事人应当签订解除协议。合同解除协议须经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否则,发包单位不得重新发包。

    (三)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合同内容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在承包方上传的施工合同电子版上作明确标识后予以退回。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正,并上传双方签订的合同草案,经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承包人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备案合同。
    (四)合同履行完毕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及时办理合同结算备案,并通过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上传相关信息。

 

第四章合同备案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指导施工企业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同时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同备案系统电子档案资料的管理,负责统计、分析当地施工合同备案情况,定期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评奖评优、信用综合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中需进行业绩认定的,以备案的合同为依据。
    第十八条  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合同管理机构备案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豫建〔2012〕197号)第64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不予审核确认备案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予以备案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变更、结算管理。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检查,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纪行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发生,建立和完善解决合同纠纷的有效途径和调解机制,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建筑市场秩序。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和恶意低价竞争等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外省施工企业在河南区域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参照本省施工企业进行合同备案管理。应通过《外省进豫建筑业企业备案系统》的中标备案,领取施工企业CA数码证书,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省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按照工程项目所在地管理原则进行合同备案;其它建设工程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

    第二十三条  本省施工企业在外省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和其它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合同登记。登陆河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登记,施工企业也可打印出带条形码的施工合同。合同备案应执行当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或其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项,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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