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公平有效的投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线索的收集。案件线索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群众通过电话、信函、网络举报;三是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线索的来源、基本情况、获取时间、案件线索发现(接获)者等等,通过格式化的收集,为案件线索的进一步辨别和排查提供原始的信息和依据,防止线索残缺和缺失。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报批,案件线索格式化收集记载后,由局分管领导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局长审批。
第四条 案件线索的排查,经报批的案件线索,由局执法大队组织实施初查。
第五条 案件线索的处置和移送,经过初查的案件线索,如在交通运输局处置权限内,由分管领导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局长审签。如情节较为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招标投标案件线索的排查和移交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业务上受上级部门和市发改委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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