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处理举报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二. 受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之规定,并且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 接到诉书后的处理方式
招标办接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区别处理: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接到举报之后,相关决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举报人。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五. 受理过程中
投诉举报一旦受理后,将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要求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还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 处理结果
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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