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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以信用承诺制代替投标相关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5 16:46:35 发布人: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相关文件,为进一步降低投标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续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对我市范围内推行招标投标资格审查环节信用承诺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对象

在长垣市域范围内参加政府建设工程和服务活动的投标人。

二、信用承诺内容

指投标人作出相关材料的承诺,以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责任的约定,包括: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信用承诺形式

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出信用承诺(格式见附件)。

四、信用承诺应用

(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只需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供满足相应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功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人、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在投标(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承诺函(详见附件),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投标人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五、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一)投标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信用承诺的情形。

六、违反信用承诺的法律责任

投标人对信用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信用承诺,视同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信用承诺函

 

本单位承诺符合《关于贯彻落实信用承诺制并简化、淡化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要求的通知》(长公管办〔2020〕1号)文的要求,故在投标文件中不提供以下文件: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功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如有违反信用承诺等相关行为,自愿承担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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