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部分工程项目试行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在长垣市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物业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企业以投标承诺函(见附件)的形式替代投标保证金。
要求提供投标承诺函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明确投标人应承诺事项及违背承诺的责任追究措施。
二、推行保函替代涉企保证金
在全市工程建设活动中,推行以保函替代现金方式缴纳的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投标人以银行、保险公司等出具的保函缴纳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得拒收。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完善出台电子保函应用的配套政策,推动电子保函在本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应用。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建设完善电子保函应用平台,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预付款保函等各类保函的电子化应用提供支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鼓励招标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招标人要根据项目特点、市场状况、周期长短、投标人信用、以往履约情况等,综合考虑是否收取履约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于以现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必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后30内全部返还。
四、推行诚信企业免缴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在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凡是纳入长垣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且结果为AAA级的各类投标企业,可免缴投标保证金;对纳入长垣市企业公共综合评价或其他行业部门信用评价体系,且评价结果为最优等级的企业,探索推行免缴投标保证金。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依据《长垣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对投标企业信用抵消或免缴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附件:投标承诺函(参考模板)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附件:
投标承诺函
(参考模板)
市场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主管部门:
本单位自愿作出如下承诺:
本单位在此次招标投标活动中,如有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行为,承诺在招标人要求的时限内补交投标保证金、承担行业主管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相应的规定处罚,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授权委托人签字:
授权委托人联系电话:
企业公章: 法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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