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7月29日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建法〔2021〕142号)和《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2018〕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的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普遍运用随机抽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监督检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进一步解决建筑业领域执法检查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消除隐患,有效遏制市场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
各成员科室、二级机构按照职能抓好本科室的工作落实,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及时向局“双随机”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具体任务
(一)制定本年度抽查计划
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于每年年初将本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报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制定并发布全局年度抽查计划。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科室、二级机构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建法〔2021〕142号)文件要求,认真对照梳理,建立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经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公示。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
(三)梳理更新捡查对象名录库
梳理并更新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检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我县全部被监管企业和建设项目,并结合监管执法实际,建立本行业领域不同类别和等级、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名录库,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由于之前造成违法事实,或发生过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
(四)调整更新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库
调整并更新我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的基本信息及业务专长等情况,并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双随机 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上传监管平台系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的协调组织工作,研究解决“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针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涉及面广,政策性、技术性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
(三)提供资金保障,充分整合利用执法资源。局属各科室、二级机构要服从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和调配,对抽调的人员、设备、设施等不得拒绝、推诿。抽查工作中所涉及的日常维护管理、设备更新、业务宣传培训、执法检查等所需资金,在局预算中统筹安排。
(四)加强督导检查。局“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的开展情况的督导考核,指定考核细则。
附件:1.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
公开”抽查计划
2.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
1 |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抽查的监督 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1号) |
墙改办、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站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的工程项目 |
5% 比例不足时抽查4个实体工程(2个居住建筑、2个公共建筑) |
1次/年 |
9-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办理程序是否规范; 2.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内部联合抽查 |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第十―条。 |
开发科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超过5% |
1次/年 |
9-12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 .企业基本情况; 2.近三年开发项目情况; 3.市场经营行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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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 条;《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建筑科、招标办、监察大队、质监站、安监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超过在建项目数10% |
1次/年 |
9-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1.施工发承包情况;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 |
内部联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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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
4 |
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
建筑科 防腐科 |
建筑业企业 |
不超过总资质数1% |
1次/年 |
9-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 络检查 |
建筑业企业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
|
|
5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部令第158号)。 |
建筑科 |
工程监理企业 |
不超过总资质数50% |
1次/年 |
9-11月 |
现场检査、书面检查、网 络检查 |
工程监理企业满足资质标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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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造价咨询企业监 督检查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 设部令第50号)有关条文。 |
定额站 |
在本市执业 的造价咨询 企业 |
不超过50% |
1次/年 |
8-11月 |
现场检 查、书面 检查 |
1 .资质标准; 2.成果文件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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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 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定额站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不超过10% |
1次/年 |
8-11月 |
现场检 查、书面检查 |
计价行为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 |
|
|
8 |
城市供水监督检查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令第156号)第四条、第十五条。《河 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194号)第五条。 |
节水办(水务公司) |
城市供水单 位 |
不超过50% |
1次/年 |
9-12月 |
现场检 查、书面 检查 |
对水质管理、运行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 开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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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九条、第四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
市政科、污水办(去年环保局牵头与我局联合)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运营单位 |
不超过50% |
1次/年 |
9-12月 |
现场检 查、书面 检查 |
对运行管理、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泥处理处置等方面开展检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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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
质监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共不超过 10% |
1次/年 |
9-11月 |
现场检 査、书面 检査、网 络检查 |
1.参建主体质量行为; 2.工程实体质量和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情况; 3.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监督机构履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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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三 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
安监站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股) |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共不超过 10% |
1次/年 |
9-11月 |
现场检 查、书面 检查、网 络检查 |
1.参建主体安全管理 措施和安全责任落实 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3.参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情况:是否具备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行为;
1.安全三类人员、特种 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职尽责情况; 2.项目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
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2 |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 530号)第五条;《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 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科技科 (墙改办) |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
5% 比例不足时抽查4个实体工程(2 个居住建筑、2个公共建筑) |
1次/年 |
8-11月 |
现场检 查、书面 检查 |
1.国家、省有关建筑节 能、绿色建筑、新型墙材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2.工程技术人员是否 熟悉、掌握强制性标 准; 3.勘察、设计、施工、 验收等阶段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4.采用的材料、设备否 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5.安全、质量是否符合 强制性标准规定; 6.工程中釆用的导则、 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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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时间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及要求 |
备注 |
13 |
燃气企业监督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号)第五条、第四十一条;《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五条。 |
燃气所 |
燃气企业 |
共不超过 10% |
1次/年 |
8-11月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是否制定安全检查方案; 2.是否开展燃气安全自查自纠活动; 3.是否建立燃气安全 隐患台账; 4.是否开展入户检查; 5.是否存在管线占压情况; 6.是否存在无证经营情况; 7.是否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8.对燃气用户的服务是否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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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四条第二款。 |
人防办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企业 |
20-30% |
1-2次/年 |
9-12月 |
查阅资料、现场 检查 |
防护设备原材料和产品质量是否达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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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长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现公布如下:
一、抽查范围及对象
随机抽查的范围为对从事住房保障、人防、消防、房地产市场监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建筑节能标准化、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活动实施的市场主体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对象为从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活动的市场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检查和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检查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三)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四)坚持协同推进。在检查工作和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联合随机抽查。
三、抽查事项清单和名录库
(一)市住建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抽查方法及要求等。
(二)市住建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并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同)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四)对被抽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法定程序进行。
四、具体实施
(一)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随机抽取产生。抽取比例和频次根据每年的上级指导性文件和执法监管工作需要确定。
(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根据本单位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编号随机抽取产生。
(三)对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四)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现场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的相关账册、合同和资料,可以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执法检查人员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应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依法记录;
属于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五)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包括:“未发现异常”、“不予配合情节严重”、“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其他”等情形。
(六)现场检查笔录、监督检查抽样单、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监督检查工作书面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记录,实现责任可追溯。
(八)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对抽查工作认真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形成总结报告。要及时对工作方案、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归纳总结并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机制。
五、抽查结果的运用
(一)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六、监督考评
(一)随机抽查工作要进行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可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二)要严格执行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请示报告制度,认真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三)要将市场主体随机抽查工作列入年度效益考评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要严格依法随机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依照《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1.违反法定程序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在抽查监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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