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长垣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2-23 16:17:40 发布人: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浏览量: 【我要打印】 【关闭】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采购人应当高度重视对供应的履约验收。当采购人将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事项范围内,按规定完成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3、验收应当是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实质性验收,不能只是清点数量及目测的形式验收

4、履约验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验收时,验收方成员要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和安全标准进行核验,将验收结果记入验收书,不能有缺漏项。

5、具体的验收要按照合同、供应商的投标和响应文件组织。验收一般要成立采购人验收小组,将所有技术、服务和安全条款列入表格。验收时双方要按照规定的条件逐项验收。验收结束后,验收双方签署验收书。复杂设备可能还要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和调试、最终验收、培训等伴随服务的验收。

6、验收时要充分考虑安全标准因素。不仅包括项目本身及项目运行期间的安全指标,还要考虑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因素。

7、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8、政府采购的合同履约验收,可以邀请其他供应商参加;其他供应商主动申请参加的应同意其参加验收。其意见可作为验收的参考。

 

附件:长垣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长垣市财政局

                                        2021年2月23日


附件下载:长垣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doc

版权所有:河南省长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豫ICP备12017875号
中心办公电话:0373-8889330